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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巨野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暂住地内,通过微信查找、电话联系的方式,与一男子约定购买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并于三日后在北京市大兴区**镇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编号为D**和D**的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二张。同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雇佣的苏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驾驶货车使用上述准运证运输砂土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核查后认定,上述准运证系伪造。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2月4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公安检查站被民警抓获。后于同年7月28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准运证照片等;2.书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隽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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