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赤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村**街**号。曾于2009年8月31日因故意伤害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微信上购买假的摩托车车牌、驾驶证、行驶证共计六套,并将假证件、牌照装在摩托车上向外出售。经鉴定,民警在陈某甲住处起获的机动车牌照、行驶证、驾驶证均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核发。

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 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工作说明、被告人身份及前科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乙、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5.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微信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仍然购买并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速

2019年79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