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云霄县云陵镇江**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将其身份证提供给汤某某(另案处理)用于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号等,并将办理好的漳州市佳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漳州市清洁建筑有限公司、漳州市凯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套营业执照及相关对公账号提供给吴志林(另案处理)使用。被告人陈某甲从汤某某处获利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19日经传唤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云霄县公安局提取简易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8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卡,在云霄县**镇**村**号架设“猫池”设备并按张某某指使拔插手机号码卡,供他人远程拨打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使被害人程某某被诈骗人民币72732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2020年9月17日,云霄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霄县**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现场查获“猫池”一台、无线数据终端两台及六张手机号码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猫池”设备等物证;2.户籍证明、简易注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3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被诈骗人民币7273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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