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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串通投标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江门市蓬江区,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1196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门市**区**苑**栋之**,案发时系江门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一帆,系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潮新,系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0日,区某甲(另案处理)在得知“江门市**区**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宿舍楼”项目自行组织开标、评标活动,采取邀标的方式进行发包后,找到**建筑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并提供了具体的投标报价。在商议投标过程中,区某甲支付给被告人陈某甲1000元的费用,被告人陈某甲找到**建筑参与投标,并向对方公司提供具体的投标报价清单,支付给谭某某500元的跑腿费等。最终由区某甲挂靠的江门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777795.93元。实际由区某甲承建。

2015年4月9日,江门市**区**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通过**街道城建局对外公开发包“**公园(一期)工程”,区某甲找到**建筑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并提供了具体的投标报价。在商议投标过程中,区某甲支付给被告人陈某甲1000元的费用,被告人陈某甲找到**建筑、**建筑参与投标,并向对方公司提供具体的投标报价清单,支付给黄某某500元、陈某甲500元的跑腿费。最后江门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697180.67元的价格中标,实际由区某甲承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情况反映、搜查笔录、线索移交通知书、施工合同、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邀请书、中标公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费用报销审批表等书证;

2证人区某甲、钟某某、黄某甲、梁某某、李某某、龙某某、黄某乙、欧某某、谭某某、林某某、傅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陈某丁、区某乙、蓝某某、丁某某、区某乙、区某丙、马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邦处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江门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七册及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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