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街(户籍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被告人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200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组**号。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9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小区**街。被告人陈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经预谋后欲实施网络诈骗,后二人通过网络购买作案使用的微信号,通过他人将微信号虚拟定位在全国各地不同城市,并将微信头像改为美女头像,微信朋友圈内设置为美女照片,以微信附近人功能添加被害人为好友,诱使被害人认为其能提供性服务,其中被告人黎某某负责与通过微信和被害人聊天,被告人陈某甲冒充经理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可以提供色情服务,并需要先行支付服务费、保证金、办理会员卡退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也分别采取上述方式实施诈骗,且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明知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冒充经理等帮助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给被害人打电话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乙帮助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实施诈骗成功一次,被告人陈某丙帮助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实施诈骗未遂。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诈骗作案一起,诈骗数额人民币16152元;被告人陈某乙诈骗作案两起,诈骗数额人民币15764元;被告人陈某丙诈骗作案四起,诈骗数额人民币844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位于徐州市的孙某某支付三次色情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064元,后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欲继续骗取孙某某支付保证金时找到被告人陈某乙帮忙,被告人陈某乙明知被告人陈某甲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应被告人陈某甲请求,冒充经理向孙某某索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200元。2019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乙与孙某某电话通话,以未提供服务要办会员卡才能退费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又电话联系孙某某以激活会员卡才能使用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4888元。
2、2018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位于贵州省凯里市的张某甲支付色情服务费、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1676元。
3、2018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位于陕西省延安市的杨某某支付色情服务费、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3376元;
4、2018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的张某乙支付色情服务费共计人民币600元。
5、2018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的韩某某支付色情服务费、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2964元。
6、2018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丙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的马某某支付色情服务费、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于2019年6月20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财付通支付账号信息表、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马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单独或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丙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巍
李丹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黎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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