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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黄某甲等4人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社区**巷**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村**旁**层大楼第**层**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路**宿舍**号**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某某。

    被告人梁某甲,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社区**路**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黄某甲、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在其**街道**社区**巷**号**室的家中以手机微信或打电话的形式收受参赌人员区某某、梁某乙、余某某、陈某乙以及被告人黄某甲等人的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并根据收受的投注单风险大小,选择自己“食单”或者转投上家获取返利,至案发,共计收受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约60万元,非法获利约1万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辅助被告人陈某甲接听电话和记录投注数据,并向身边同事和朋友宣传和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

2016年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以接受手机微信投注或者现金投注的方式收受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其间,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甲收受参赌人员何某某、陈某某、罗某某以及被告人梁某甲等人的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约31万元,再根据收受的投注单风险大小,选择自己“食单”或者转投给上家被告人陈某甲获取返利,非法获利共约2万元。

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梁某甲以接受手机微信投注或者现金投注的方式收受参赌人员谭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再转投上家被告人黄某甲或者罗某乙(另案处理)获取返利,至案发,共计收受投注约25万元,非法获利共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梁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黄某甲、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在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梁某甲均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月明

2020年4月14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现在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梁某甲现在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4.《认某某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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