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肥佬”),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区***。2013年11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栋**。1994年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11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房。
上述被告人均于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9日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甲担任外围“六合彩”赌博网站P8网的总代理,为该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和会员,其先后发展被告人黄某甲、陈某乙为代理,发展陈某丁(另案处理)为会员并接受他们的投注,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至2019年6月4日涉案赌资达53万多元。
2019年2月初,被告人黄某甲从陈某甲处拿到赌博网站P8网的代理账号(aq05)后,发展下线梁某某、涂某某等人为会员并接受他们的投注,另外接受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等人的投注,截至2019年6月4日涉案赌资达22万多元。
2019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乙从陈某甲处拿到赌博网站P8网的代理账号(pe1121)后,发展下线陈某辛、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李某某、陈某壬等6人为会员并接受他们的投注,另外接受“镇哥”、“建叔”、“啊三哥”、“阳稳”、“揽哥”、“育叔”等6人的投注,涉案赌资达28万多元。
2019年4月底至6月初,陈某丁从陈某甲处拿到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后,向陈某甲投注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辛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健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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