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肥文”,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镇**居委镇东路167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废开”,男,199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定市**镇**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鱼蛋”,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罗定市**街道**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绰号“牛明”,男,199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谭某某、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黄某乙、黄某甲、谭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陈某丙和黄某丙(二人均在逃)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罗定市素龙街道锦绣江南小区售楼部门口,遇见了被害人陈某海等人,以对方太嚣张为由,突然驾驶五台摩托车并手持摩托车防盗锁进行追逐。当陈某海被追逐躲至锦绣江南小区背后厕所时,冯某某先使用伸缩棍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告人一伙又将陈某海拖出停车场门口继续使用防盗锁及拳脚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海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同案人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书证;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谭某某、蓝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权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谭某某、蓝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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