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公诉刑诉〔2018〕8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3934,汉族,大专文化,系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村**栋**单元**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里**栋**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
被告人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719,汉族,大专文化,系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上海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村**栋**单元**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0613,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8021,汉族,高中文化,系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顾某某、王某某、黄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十堰***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2月22日更名为十堰**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5日,注册地址: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和**园**号楼**,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主营业务:消防工程,被告人陈某甲借用该公司用于贷款。
十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7日,注册地址:十堰市茅箭区**街**路**号****,注册资本:510万元,法定代表人:肖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甲,实为空壳公司,无任何业务。
十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5日,至今无实际经营业务,注册地址:武当山特区**号,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甲,实为空壳公司,无任何业务。
十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5日,至今无实际经营业务,注册地址:武当山特区**号,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甲,实为空壳公司,无任何业务。
十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日,注册地址:武当山特区**号**#楼,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甲,实为空壳公司,无任何业务。
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4日,注册地址:十堰市茅箭区**街**路**号****,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十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8日,注册地址:十堰市**路**号,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借用该公司用于贷款。
十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6日,注册地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路(剑廊)1幢,注册资本:612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甲。
十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5日,注册地址:武当山特区**路**幢**楼,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某甲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某某,2014年将该公司借给陈某甲使用。
十堰**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8日,注册地址:十堰市茅箭区**街**路**号****,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甲,实为空壳公司,无任何业务。
十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7日,注册地址:十堰市武当山特区**路(剑廊)1幢,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某某甲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甲,实为空壳公司,无任何业务。
湖北**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8日,注册地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园**号,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被告人陈某甲借用该公司用于贷款。
十堰***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6日,注册地址:十堰市**路**号**座**室,注册资本:105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借用该公司用于贷款。
十堰***恒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0日,注册地址:武当山特区**号**#楼,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甲,实为空壳公司,无任何业务。
十堰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9日,注册地址:十堰市武当山特区**路**门,注册资本:10000万元,2015年4月前,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股东:黄某甲,实际控制人为顾某某,2015年4月7日后,法人变更为陈某乙,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甲。
一、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贷款的犯罪事实:
(一)2015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贸易需要采购资金为由,私刻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伪造***公司与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以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支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号为:0181000011-2015(EFR)00008号,贷款期限: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从工行**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日荣科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归还所骗贷款中的2498万元,王某某在陈某甲的授意下,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采取“循环贷”、“借新还旧”等方式向银行继续贷款:
1、2016年11月以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平公司)的名义并由十堰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工行**支行办理2498万元的小企业贷款(合同号为:0181000011-2016年(城中)字00027号,贷款期限: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用于偿还日荣科公司0181000011-2015(EFR)00008号合同下所欠债务。
**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尚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2498万元,利息1106461.46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二)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贸易需要采购资金为由,私刻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伪造**公司与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陆续以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工行**支行申请办理了2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11-2015(EFR)00002号,贷款期限: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4月26日,贷款金额:235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11-2015(EFR)00006号,贷款期限: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8月15日,贷款金额:650万元),从工行**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归还所骗贷款3000万元,王某某在陈某甲的授意下,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采取“循环贷”、“借新还旧”等方式向银行继续贷款:
1、2016年4月份,陈某甲授意王某某采取上述欺骗手段,以**公司的名义在工行**支行办理了2350万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号为:0181000011-2016(EFR)00002号,贷款期限: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1月14日),所骗贷款2350万元用于偿还智泰公司0181000011-2015(EFR)00002号合同到期贷款。
2、2016年11月份,陈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并由十堰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工行**支行办理650万元的小企业贷款(合同号为:0181000011-2016年(城中)字00023号,贷款期限: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0月25日)用于偿还**公司0181000011-2015(EFR)00006号合同下所欠债务。
**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尚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29997617.53元,利息1438473.41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三)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贸易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私刻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伪造**公司与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陆续以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工行**支行申请办理了3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11-2015(EFR)00003号,贷款期限: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4月26日,贷款金额:20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11-2015(EFR)00005号,贷款期限: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8月15日,贷款金额:9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0181000011-2016(EFR)00001号,贷款期限: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1月14日,贷款金额:2000万元),从工行城中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49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
**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8980272.83元,利息3340612.86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二、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贷款的犯罪事实:
(一)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电力电缆贸易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私刻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章,伪造**公司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力电缆采购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陆续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支行)申请办理了2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18100012-2013(EFR)00074号,贷款期限: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9月22日,贷款金额:15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18100012-2013(EFR)000102号,贷款期限: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0月10日,贷款金额:1400万元),从工行**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29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中乾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将贷款还清,后又授意王某某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采取“借新还旧”、“循环贷”等方式向银行继续贷款:
1、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贸易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私刻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章,伪造**公司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陆续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工行**支行申请办理了4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4(EFR)00068号,贷款期限: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0月23日,贷款金额:13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4(EFR)00073号,贷款期限: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1月1日,贷款金额:16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5年(EFR)00037号,贷款期限: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贷款金额:1300万元;第四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5年(EFR)00038号,贷款期限: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9月27日,贷款金额:1600万元),从工行五堰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5800万元,第一笔和第二笔共计2900万元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第三笔和第四笔共计2900万元的贷款用于偿还第一笔和第二笔的到期贷款。
2、2016年11月,陈某甲、王某某又以**公司的名义并由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工行**支行办理2笔共计2900万元的小企业贷款(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6年(五堰)字00047号,贷款期限: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0月23日,贷款金额:13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6年(五堰)字00049号,贷款期限: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0月23日,贷款金额:16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0181000025-2015年(EFR)00037号和0181000025-2015年(EFR)00038号合同下所欠债务。
**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中乾公司尚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29000000.00元,利息1264832.53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二)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电力电缆贸易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私刻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章,伪造**公司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力电缆采购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陆续以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工行**支行申请办理了4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18100012-2013(EFR)字00038号,贷款期限: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6月3日,贷款金额:15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18100012-2013(EFR)00044号,贷款期限: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7月24日,贷款金额:15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4(EFR)00017号,贷款期限:2014年6月4日至2016年5月2日,贷款金额:2500万元;第四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4(EFR)00041号,贷款期限: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6月23日,贷款金额:2000万元),从工行**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75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上述四笔贷款到期后,陈某甲将贷款还清,后又授意王某某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采取“借新还旧”、“循环贷”等方式向银行继续贷款:
1、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贸易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私刻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章,伪造**公司与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陆续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工行五堰支行申请办理了5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5(EFR)00011号,贷款期限: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9日,贷款金额:20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5(EFR)00022号,贷款期限: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3月30日,贷款金额:25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5(EFR)00027号,贷款期限: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5月10日,贷款金额:2000万元;第四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5(EFR)00061号,贷款期限: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0月23日,贷款金额:2000万元;第五笔合同号为0181000025-2016(EFR)00005号,贷款期限: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12月29日,贷款金额:2500万元),从工行五堰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1.1亿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后陈某甲资金链断裂,只将第一笔贷款还清,无法偿还的第二笔至第四笔贷款形成逾期。
2、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陈某甲为了化解上述**公司的逾期贷款,又以奥明公司的名义并由十堰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工行**支行办理了5笔流动资金贷款(第一笔:0181000025-2016年(五堰)字00024号,贷款期限: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贷款金额:2000万元;第二笔:0181000025-2016年(五堰)字00025号,贷款期限: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贷款金额:2000万元;第三笔:0181000025-2016年(五堰)字00036号,贷款期限: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贷款金额:300万元;第四笔:0181000025-2016年(五堰)字00055号,贷款期限: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3日,贷款金额:1999.9万元;第五笔:0181000025-2016年(五堰)字00076号,贷款期限: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0日,贷款金额:2500万元)用于偿还奥明公司0181000025-2015(EFR)00022号、0181000025-2015(EFR)00027号、0181000025-2015(EFR)00061号、0181000025-2016(EFR)00005号合同下所欠债务。
**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尚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87976895.04元,利息3657694.05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三、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贷款的犯罪事实:
(一)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以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煤炭贸易需要采购资金为由,私刻东风汽车公司**厂行政章、法定代表人章,伪造**公司与东风汽车公司**厂的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以东风汽车公司**厂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支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号为:2015(EFR)00192号,贷款期限: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0月25日),从工行人民路支行骗取贷款1000万元,所骗贷款被陈某甲用于偿还佳鹏公司之前2笔小企业贷款(第一笔合同号为:2014年(人民)字0032号,贷款金额:5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2014(人民)字0043号,贷款金额:500万元)。佳鹏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归还所骗贷款,又采取“借新还旧”等方式向银行继续贷款:
1、2016年12月份,陈某甲以**公司的名义并由十堰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工行***支行办理999万元的小企业贷款(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6年(人民)00201号,贷款期限: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用于偿还佳鹏公司2015(EFR)00192号合同下所欠债务。
**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尚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999万元,利息426880.69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二)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贸易需要采购资金为由,私刻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车架厂行政章、财务专用章,伪造**公司与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厂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以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厂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工行***支行申请办理了2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2015(EFR)00074号,贷款期限: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贷款金额:15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2015(EFR)00085号,贷款期限: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贷款金额:900万元),从工行人民路支行骗取贷款24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展达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将贷款还清,后又授意王某某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采取“借新还旧”、“循环贷”等方式向银行继续贷款:
1、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陈某甲授意王某某采取上述欺骗手段,以**公司的名义在工行**支行办理了3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6(EFR)00024号,贷款期限: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贷款金额:4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6(EFR)00036号,贷款期限: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12月7日,贷款金额:15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6(EFR)00043号,贷款期限: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12月24日,贷款金额:900万元),第一笔贷款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第二笔和第三笔贷款被陈某甲用于偿还展达公司2015(EFR)00074号和2015(EFR)00085号合同到期贷款。
2、2016年12月份,陈某甲授意王某某以展达公司的名义并由十堰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工行***支行办理了3笔的小企业贷款(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6年(人民)字000215号,贷款期限: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贷款金额:399万;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6年(人民)字000216号,贷款期限: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贷款金额:900万;第三笔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6年(人民)字000217号,贷款期限: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贷款金额:1500万)用于偿还**公司0181000027-2016(EFR)00024号、0181000027-2016(EFR)00036号、0181000027-2016(EFR)00043号合同下所欠债务。
**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尚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27990000.00元,利息690485.82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三)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贸易需要流动资金为由,采用房地产抵押的方式在工行***支行办理了2笔小企业贷款(第一笔合同号为:2014年(人民)字0037号,贷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贷款金额:5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2015年(人民)字0002号,贷款期限:2015年2月3日至2016年1月27日,贷款金额:300万元),800万元贷款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
2015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贸易需要采购资金为由,私刻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章,伪造君通公司与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以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工行***支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5(EFR)字00012号,贷款期限: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从工行***支行骗取贷款21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
**公司上述贷款到期后,陈某甲将贷款还清,后又授意王某某,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采取“循环贷”、“借新还旧”等方式向银行继续贷款:
1、2015年12月份,陈某甲授意王某某采取上述欺骗手段,以**公司的名义在工行***支行办理了2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5(EFR)00209号,贷款期限: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贷款金额:13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5(EFR)00188号,贷款期限: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1月18日,贷款金额:1600万元),所骗贷款29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2014年(人民)字0037号、0181000027-2015(EFR)字00012号、2015年(人民)字0002号合同到期贷款。
2、2016年12月份,陈某甲授意王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并由十堰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工行***支行办理了2笔小企业贷款(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6年(人民)字00118号,贷款期限: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09月26日,贷款金额:1299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7-2016年(人民)字00204号,贷款期限: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7日,贷款金额:1600万元)用于偿还君通公司0181000027-2015(EFR)00188号、0181000027-2015(EFR)00209号合同下所欠债务。
**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尚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28990000.00元,利息1245614.11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四、被告人陈某甲、顾某某、王某某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贷款的犯罪事实:
(一)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十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煤炭贸易需要采购资金为由,私刻东风汽车公司**厂行政章、法定代表人章,伪造**公司与东风汽车公司**厂的煤炭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陆续以东风汽车公司**厂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支行)申请办理了5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18100015-2012(EFR)00121号,贷款期限: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18100015-2013(EFR)00149号,贷款期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8月22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18100015-2013(EFR)00182号,贷款期限: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11月30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第四笔合同号为:18100015-2014(EFR)00024号,贷款期限: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贷款金额:900万元;第五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4(EFR)00096号,贷款期限: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从工行**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49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将贷款还清,后又授意王某某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采取“循环贷”、“借新还旧”等方式向银行继续贷款:
1、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陈某甲授意王某某采取上述欺骗手段,以**公司的名义在工行**支行办理了3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5(EFR)00037号,贷款期限: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5(EFR)00048号,贷款期限: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8月23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6(EFR)00008号,贷款期限: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2日,贷款金额:900万元),所骗贷款2900万元用于偿还瑞途公司之前的到期贷款。
2、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陈某甲授意王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并由十堰**工贸有限公司和十堰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工行**支行办理3笔的小企业贷款(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6年(东汽)字00013号,贷款期限:2016年9月9日至2017年6月29日,贷款金额:999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6年(东汽)字00025号,贷款期限: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5月25日,贷款金额:9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6年(东汽)字00027号,贷款期限: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0月25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0181000024-2015(EFR)00037号、0181000024-2015(EFR)00048号、0181000024-2016(EFR)00008号合同下所欠债务。
**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尚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28927899.83元,利息1407068.75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二)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煤炭贸易需要采购资金为由,私刻东风汽车公司**厂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伪造*公司与东风汽车公司热电厂的煤炭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陆续以东风汽车公司**厂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工行**支行申请办理了4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5(EFR)00010号,贷款期限: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2月25日,贷款金额:8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5(EFR)00032号,贷款期限: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12月18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5(EFR)00059号,贷款期限: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贷款金额:800万元;第四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5(EFR)00069号,贷款期限: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从工行**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36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公司第二笔贷款到期后,陈某甲将贷款还清,第一笔第三笔、第四笔贷款到期后,陈某甲因无法偿还,后又授意王某某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采取“循环贷”、“借新还旧”等方式向银行继续贷款:
1、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陈某甲授意王某某采取上述欺骗手段,以**公司的名义在工行东汽支行办理了2笔小企业贷款和1笔流动资金贷款(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6(东汽)00007号,贷款期限: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3月31日,贷款金额:793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6年(东汽)字00010号,贷款期限: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5月2日,贷款金额:8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6(东汽)00017号,贷款期限: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5月29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所骗贷款2593万元用于偿还**公司0181000024-2015(EFR)00010号、0181000024-2015(EFR)00059号、0181000024-2015(EFR)00069号合同号下所欠债务。
**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骏拓公司尚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25920000.00元,利息1200480.69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三)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湖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泰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贸易需要采购资金为由,私刻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章,伪造**公司与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以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工行东汽支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4(EFR)00151号,贷款期限: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1月29日,贷款金额:2400万元),从工行东汽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24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骏泰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将贷款还清。
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并由十堰**工贸有限公司和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工行**支行办理1笔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6年(东汽)字00093号,贷款期限: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贷款金额:1300万元),从工行**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尚欠工行东汽支行贷款本金12681352.00元,利息594437.54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四)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十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贸易需要采购资金为由,私刻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章,伪造骏泰公司与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以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工行东汽支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5(EFR)00068号,贷款期限: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从工行**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24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
2016年11月份,陈某甲因无法偿还上述贷款,又授意王某某采取上述欺骗手段,以***公司的名义并由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和十堰***国际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工行**支行办理2392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6年(东汽)00057号,贷款期限: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8月30日)用于偿还三人行公司0181000024-2015(EFR)00068号合同下所欠债务。
三人行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尚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23920000.00元,利息1103656.84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五)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十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煤炭贸易需要采购资金为由,私刻东风汽车公司**厂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伪造***公司与东风汽车公司**厂的煤炭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应收账款凭证等虚假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陆续以东风汽车公司**厂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在工行**支行申请办理了4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18100015-2013(EFR)00139号,贷款期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8月22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18100015-2013(EFR)00155号,贷款期限: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18100015-2013(EFR)00171号,贷款期限: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0月3日,贷款金额:800万元;第四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4(EFR)00141号,贷款期限: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1月19日,贷款金额:1600万元),从工行**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4400万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陈某甲用于投资房地产项目及偿还民间债务。***公司上述贷款到期后,陈某甲将贷款还清,后又授意王某某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采取“循环贷”、“借新还旧”等方式向银行继续贷款:
1、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陈某甲授意王某某采取上述欺骗手段,以***公司的名义在工行**支行办理了2笔国内保理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5(EFR)00041号,贷款期限: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6月24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5(EFR)00061号,贷款期限: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贷款金额:1600万元),所骗贷款260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之前贷款。
2、2016年9月份,陈某甲授意王某某采取上述欺骗手段,以***公司的名义在工行**支行办理小企业贷款(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6年(东汽)字00018号,贷款期限: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6月21日,贷款金额:1000万元)用于偿还雷风恒公司0181000024-2015(EFR)00041号合同下所欠债务。
3、2016年12月份,陈某甲授意王某某以***公司名义并由十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工行**支行办理小企业贷款(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6年(东汽)字00081号,贷款期限: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贷款金额:1600万元)用于偿还雷风恒公司0181000024-2015(EFR)00061号合同下所欠债务。
***公司贷款到期后,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尚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25997396.19元,利息1192447.24元,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六)2014年10月,被告人顾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甲,授意顾某某公司员工制作虚假贷款资料,以十堰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某某)从十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某某)购买“武当山**旅游广场”物业的经营权、收益权及装修投资需要资金支持为由,虚构**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公司所有3.5万平米房产为抵押,以**公司的名义在工行**支行办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贷款(合同号为:0181000024-2014年(东汽)字00009号,贷款期限:2014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6日,贷款金额20000万元),从工行**支行骗取贷款2亿元,所骗贷款大部分被顾某某用于偿还民间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顾某某授意其公司员工编造97份虚假《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通知书》、98份《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以虚假的**公司经营管理的商铺应收租赁款作为上述贷款的质押物骗取贷款,陈某甲负责与工行**支行协调贷款事宜。
2、2017年8月,工行**支行向**公司下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顾某某、陈某甲均无力偿还。
截止2017年11月2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2017)鄂03财保21号),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公司、**公司、陈某乙等6人价值21500万元的财产或者等值财产。目前,**公司尚欠工行**支行本金2亿元,该笔贷款已经形成不良贷款。2017年12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上述不良资产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五、被告人陈某甲、顾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骗取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票据承兑的犯罪事实
2014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甲以**公司名义从银行骗取贷款。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以**公司进行钢材贸易需要采购资金为由,伪造虚假的采购合同、购销合同、财务报表、发票等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贸易背景,充实借款人和担保方的经营经济实力,在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申请办理1:2差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合同编号:武农商(2014)0321001号,业务起止时间: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9月21日),从武当山农商银行骗取2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顾某某授意君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甲予以协助,2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兑现后被顾某某用于偿还其民间债务。该笔业务到期后,顾某某和陈某甲先进行还款,后又授意王某某、黄某甲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采取“续贷”的方式向银行办理贷款:
1、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顾某某、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采取上述欺骗手段,陆续以**公司名义在***农商银行办理了5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一笔合同号为:武农商(2014)092501号,业务起止时间: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3月26日,280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武农商(2015)033001号,业务起止时间: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1200万元;第三笔合同号为:武农商(2015)100901号,业务起止时间: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4月9日,1200万元;第四笔合同号为:武农商(2016)041201号,业务起止时间: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1200万元;第五笔合同号为:武农商(2016)082501号,业务起止时间: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2月25日,1900万元),从武当山农商银行骗取共计8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2、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顾某某、陈某甲授意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采取上述欺骗手段,以**公司名义并由十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农商银行办理了2笔流动资金贷款(之前承兑到期无法偿还转办贷款,第一笔合同号为:武农商(2017)030101号,贷款期限: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贷款金额:950万元;第二笔合同号为:武农商(2017)042802号,贷款期限: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贷款金额:600万元),从武当山农商银行骗取贷款共计1550万元。
**公司的2笔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顾某某和陈某甲无法偿还。截至2018年10月17日,**公司尚欠武当山农商银行贷款本金1550万元,利息2232911.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顾某某、王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顾某某、王某某、黄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陈某甲、顾某某、王某某、黄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轩
吕丹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顾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38****2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2册,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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