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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雷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1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89********,畲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庆元县**镇**村**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4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7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范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至4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雷某某、范某某在本区**镇**路**弄**号**室内放置一台赌博主机及十六台显示器,组织多人在上址以玩百家乐的方式参与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系赌场老板,被告人雷某某负责收取赌资、给客人开门、倒水等工作,被告人范某某负责望风。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4月初,其二人两次至本区**镇**路**弄**号**室,以电脑百家乐方式参与赌博,涉案赌场有三个工作人员。其中陈某乙辨认被告人陈某甲是赌场内收取赌资并且上分的人,张某某辨认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范某某均系赌场工作人员。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涉案赌具、通讯工具等物品均查获、扣押到案,并随案移送。

3.账本、支付宝流水记录、微信支付截图证实,涉案赌场的赌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陈某乙、张某某均因在涉案赌场有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范某某均系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范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三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范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范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范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金钗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范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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