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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8月10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清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路街道**宿舍。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为非法牟利,在未获得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陈某甲在以色列收集中国工人赚取的外币谢克尔,并将收集的外币通过周某某等人从私人渠道汇兑到国内徐某某等人银行账户上,然后再将相对应的人民币汇到陈某甲指定的陈某乙银行账户,陈某乙在国内负责将收到人民币根据陈某甲的安排汇到相应的中国工人银行账户或指定账户上,陈某甲每汇兑10000元美元收取200元人民币的费用。从2012年至2016年12月期间,陈某甲、陈某乙从以色列通过非法渠道汇兑到国内的资金总计人民币48387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苏某某、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林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周某某、徐某某、田某某、梅某某、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景锋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闽清县**乡**村**号,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路街道**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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