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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在瓮安县**镇街上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0000元成品假币,陈某乙、陈某甲回到瓮安县城后,二人在瓮安县**办事处***陈某甲表弟刘某某的出租屋用锉刀和胶水对假币进行加工,在加工过程中损坏16 张面值100元假币,当日,二人欲将假币带到**镇使用,途经**镇**村***组李某某经营的商店,陈某甲将车辆停放在李某某商店前公路边,下车用100元面值假币和1元面值真币到李某某商店使用,被李某某当场识破并报警,二人欲驾驶车辆逃离,被李某某拦住,陈某乙随即将放置车上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假币拿下车掩埋在车辆旁边的土里,民警到场后,当场抓获陈某乙、陈某甲,并起获假币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意见;5.现场辨认、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陈某乙、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应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本院起诉书拾伍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3.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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