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9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5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秀华,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9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资源县**乡**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5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蓝青,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资源县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和射钉弹。随后,陈某甲通过网络购买无缝钢管、垂直握把等材料。被告人陈某乙在陈某甲的要求下,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枪上,自行组装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020年5月12日,公安人员从陈某甲家中扣押自制枪支一支。同年6月9日,经鉴定,扣押的枪支能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淘宝网购物截图、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立文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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