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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4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淘宝网店个体经营户,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淘宝网店个体经营户,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路**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微信昵称为“**”的人手中购进各色减肥胶囊,并自行购入大量白色塑料瓶、标贴,在其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区**绿洲**期**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将上述减肥胶囊进行封装,并通过其开设的名为“**”的淘宝店铺对外销售。被告人陈某乙明知其丈夫陈某甲对外销售的减肥胶囊,非合法来源,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帮助被告人陈某甲销售,将自己的微信(微信账号:xiao**)公布在淘宝店铺中,并通过该微信接受客户咨询及少量下单,同时在笔记本上记录销售情况,以便其丈夫封装减肥胶囊等。

现已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淘宝店铺对外出售减肥胶囊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万5千余元。其中,2019年10月29日,“**”淘宝店铺以人民币330元的价格,出售给住在本市鼓楼区的李某某减肥胶囊40粒。后李某某收到贴有“Sexy Cat”标签的白色胶囊一瓶(40粒)和一板10粒粉红色药丸。经南京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快检,上述产品中均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安徽省安庆市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查获折算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的减肥胶囊共计20805粒(其中白色胶囊4520粒、金色胶囊8550粒及绿色胶囊7735粒)、笔记本2本、以及大量用于封装减肥胶囊的塑料瓶、标贴等物品。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鉴定,上述查获的减肥胶囊中检测出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和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淘宝店铺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快递单据、笔记本、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5.检查、搜查笔录等工作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明明

                                  检察官助理:胡立阳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575567****)、陈某乙(联系电话:1770556****)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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