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160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镇**路**巷**号**房,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坊**栋**室。2019年6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镇**路**巷**号**房,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巷坊**栋**室。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购入大量假冒闪迪牌U盘,以二人居住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坊**栋**室**巷坊**栋**室作为存放地点,通过淘宝网店“优品数码”、“大旁派工作室”、“诚信通科技68”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涉案闪迪U盘389个,经鉴定均系假冒。经审计,其二人通过淘宝网销售假冒闪迪U盘的金额共计为430,568.36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储某某的证言、储某某出具的淘宝购买记录、购买商品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外销售闪迪U盘的事实;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外销售假冒闪迪U盘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处扣押涉案闪迪U盘。
3、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书》证实,本案扣押的商品389个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价格证明》证实,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格。
5、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淘宝网店后台数据的情况;支付宝(中国**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数据证实,涉案淘宝网店销售假冒闪迪U盘的情况;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涉案淘宝网店销售假冒闪迪U盘的金额。
6、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到案经过系投案自首。
7、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身份。
8、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二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洪清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6688****,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3072****。
2、侦查卷宗二册、审计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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