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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赌博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杰,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帮上家“小胖”(另案处理)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再将收到的六合彩投注单输入“小胖”提供的赌博网站(网址:u191.*****.com/op.php?Op=member),从该网站获取投注额2.5%的提成,共接受36期六合彩投注,每期接受十几人投注,总投注额十多万元,非法获利18000元。

2019年6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乙通过被告人陈某甲找到上家(另案处理),后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再将收到的六合彩投注单输入上家提供的赌博网站信用账号(网址:http://u191.*****.com)及现金账号(网址:http://*****.com),从该网站获取投注额2.5%的提成,共接受9期六合彩投注,每期接受三、四十人投注,总投注额十几万元,非法获利5000至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作案手机等物证,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到案经过等书证,曾文峰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2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十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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