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号,现住址浙江省安吉县**镇**村。2018年1月1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不予执行)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至11月底,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在安吉县**镇**社区被告人陈某乙家里,多次召集赌客徐某某、周某某等人以“逢七沾光”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一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退赃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扣押照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被告人陈某乙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竺炜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13**********)、陈某乙(15*********)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