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社**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本市**镇**社区**路**号**百货店内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其在投注网站上所注册的账号S1188和账号as2988,将所收受的投注情况转投到该网站,后从该网站获取投注额的1%至10%不等的返利。期间,被告人陈某乙帮助陈某甲为前来店里投注的参赌人员开具投注单,后将投注单交由陈某甲录入到投注网站。
2019年9月2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并缴获用于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一部。经查,投注网站显示陈某甲所使用的投注账号as2988近四期的总投注额为51009元;投注账号S1188近四期的总投注额38505;两个投注账号总投注额801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投注网站截图等书证,证人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移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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