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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诈骗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4********,汉族,职高文化,家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乡**村**村**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成立西安**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具有后台操纵平台内数字货币功能的AkoEX、Bueex、3iex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后将AkoEX、Bueex、3iex数字货币平台提供给王某甲、朱某某、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运营,并收取研发费及维护费。王某甲、杨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多个团队,利用AkoE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通过操纵平台内PCE币价格走势,导致投资人亏损的方式进行诈骗。2018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由王某乙(另案处理)等操盘团队操盘,在短时间内使PCE币价格骤跌90%以上,导致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数百人亏损,从而骗取被害人投资共计6548万余元。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余某乙、曹某某、林某某、雷某某、薛某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受刘某某的纠集,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座**室,通过手机、电脑登录微信与被害人进行聊天,取得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AkoEX平台上全仓买入虚假数字货币PCE,然后通过后台操作突然杀跌的方式,骗取胡某某等被害人的的投资款,数额达9992235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要负责联系取信被害人,并怂恿被害人投资虚拟货币。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拉进客户投资共计74万余元,非法所得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拉进客户投资共86万余元,非法所得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单、转账凭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晓林

                              2019年12月5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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