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613号
被告人陈某甲,性别: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耒阳市**路**号**室。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性别: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同年2月21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张某某(已起诉)、何某甲(已起诉)、何某乙(已起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先后入职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另案处理)领导下,以虚假投资外汇平台吸引被害人投资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8000元。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甲、何某乙伙同李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750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古美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及《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相关手机截图、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刘某甲、秦某某、李某乙、曹某某、刘某乙、李某丙、许某某、何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杨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李某丁、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共同犯罪,且已形成犯罪集团。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懿雍
检察官助理:吴怡沁
2020年9月4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1857351****),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150005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听取律师意见书》二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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