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2********,回族,大学本科。无业。住隆回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丙、陈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开始,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纠集易某某、罗某乙、郭某某、罗某丙、陈某丙、陈某丁、谭某某等人多次用扑克牌进行赌博,2019年2月15日,陈某甲发现自己输了近7万元钱,遂和陈某乙商量在网上购买一套诈赌工具(魔术扑克牌和隐形眼镜)来合伙诈赌搞钱。陈某乙同意后,陈某甲于2019年2月16日以298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一套魔术牌和两副隐形眼镜。当晚,陈某甲和陈某乙又联系罗某乙、郭某某、罗某丙、陈某丙、陈某丁、谭某某到**宾馆108房间来赌博,两人约好先将宾馆的扑克牌换掉,换成隐形眼镜能看清牌面的宾王扑克,后在赌博中两人互相配合诈赌。一直赌到凌晨1点左右,陈某甲和陈某乙通过诈赌共赢得现金人民币16000余元。2019年2月17日,陈某甲和陈某乙再次使用诈赌工具约罗某乙等人在**酒店522房间赌博时被当场发现。

另查明: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到案经过、自首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罗某乙、罗某丙、陈某丙、郭某某、谭某某、陈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867397****)、陈某乙(联系电话:134879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罗某甲、张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