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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2********,汉族,中专毕业,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甲陆续从微信招聘群招募来了黄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等小妹,以“养生保健”为名,组织上述人员在其经营管理的广西宾阳县**镇**路**号**大酒店**楼养生馆进行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达5万元。被告人陈某乙自2019年11月中旬左右加入,明知“养生馆”存在卖淫活动,仍协助陈某甲打理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并从中收取务工费。2019年11月30日4时许,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组织民警对该养生馆进行查处,在贵宾**号房将完成性交易的蓝某某、黄某某抓获;在贵宾**号房将准备进行性交易的陆某某、韦某某抓获;在酒店外围宾阳县**镇**路***号**酒店****号将完成性交易的韦某甲、王某某抓获;并在现场起获“按摩项目价格表”、避孕套、微信及支付宝收款码、男性生殖器按摩流程指引及图示等涉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物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协助陈某甲安排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叠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南宁第三看守所;

2.本案案卷叁册,光盘叁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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