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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6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0********,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杨某甲2010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199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李某某2017年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在昆明相遇并相互邀约欲通过偷渡方式从中国进入缅甸。2020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乘坐车牌号为云******的云南旅游大巴从昆明往临沧方向出发,2020年10月17日1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临沧市云县警务站时六名被告人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何某某3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出入境记录回函、轨迹查询结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违反国(边)境法规,六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仕芳

检察官助理:李云锋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彭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45页,光盘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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