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2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19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19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6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小区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6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小区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陆川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5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小区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7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月17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3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小区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小区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网上学习刷单诈骗流程进行诈骗。2019年2年2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朱某某等人为实施诈骗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赁房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等人在租赁的房屋内利用微信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看到虚假信息后扫码添加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等人的微信领取刷单任务,并让被害人提供支付宝信用值和花呗截图,以此查看被害人支付宝花呗额度,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等人然后让被害人在淘宝上随便搜索一件商品进行购买,让被害人提交订单,不要付款,通过微信把制作好的收款二维码发给被害人,被害人扫描二维码后,支付宝花呗中的钱便被骗走,后被告人以操作失误商家退款为由,让被害人添加退款客服QQ号,以退款需支付宝扫码做流水等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的钱财,采取上述手段实施诈骗活动,直至案发。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以帮淘宝商家刷单赚取佣金、操作失误商家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宣某某人民币11997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返。
二、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以帮淘宝商家刷单赚取佣金、操作失误商家退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纪某某人民币194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返。
三、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以帮淘宝商家刷单赚取佣金、操作失误商家退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73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返。
四、2019年5月31,被告人陈某甲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以帮淘宝商家刷单赚取佣金、操作失误商家退款等为由,骗取贺某某4426.6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返。
五、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陈某丁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以帮淘宝商家刷单赚取佣金、操作失误商家退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戊人民币10000元。
六、2019年5月23,被告人陈某乙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以帮淘宝商家刷单赚取佣金、操作失误商家退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5515.6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还。
2019年3月至6月19日,被告人陈某乙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利用微信号kk1339365****(昵称:**)在多个微信群内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诈骗信息共计9155条。
七、2019年3月至6月19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利用微信号hh326875****(昵称:******)在364多个微信群内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诈骗信息共计6989条。
八、2019年3月至6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分别利用微信号aaccc****(昵称:******)在178个微信群内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诈骗信息共计7104条;利用微信号daifazha****(昵称:*****)在195个微信群内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诈骗信息共计4869条;利用微信号X1567896****(昵称:**)在159个微信群内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诈骗信息共计4929条,共计16902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局关扣押的作案所用手机等;2.书证:遂平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宣某某、纪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局关从被告人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乙、朱某某、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3123.6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朱某某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陈某丁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朱某某的行为均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朱某某和陈某乙(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陈某乙、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建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朱某某、陈某乙现羁押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5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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