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吸毒,于2020年3月2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吸毒,于2020年3月2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通过共同出资购买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电话卡。在博白县城租房共同使用作案工具冒充海外留学生和冒充航空公司经理身份,通过QQ、邮箱、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对国内亲朋好友邓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等多人以帮购买机票回国为由实施诈骗(其中邓某某被骗2800元;任某某被骗2800元;刘某某被骗2800元;王某甲被骗2800元;林某某被骗2800元;朱某甲被骗1400元;朱某乙被骗2800元;王某乙被骗2800元;董某某被骗2800;元程某某被骗2800元;王某丙被骗2800元;其那某某被骗2800元;邹某某被骗2800元;赵某某被骗2800元;薛某某被骗2800元)
二、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丁、钟某某经事先商量,在广西博白县等地使用手机等作案工具,以冒充海外留学生和冒充航空公司经理身份,利用QQ、邮箱、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对国内亲朋好友以帮购买机票回国为由实施诈骗(其中张某某被骗2800元;李某某被骗2800元;黄某某被骗28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甲诈骗15次,诈骗金额40600元; 被告人陈某乙诈骗15次,诈骗金额40600元;被告人陈某丙诈骗13次,诈骗金额35000元;被告人陈某丁诈骗3次,诈骗金额8400元;被告人钟某某诈骗3次,诈骗金额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数额巨大,陈某丁、钟某某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钟某某共同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是共同犯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端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钟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5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书10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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