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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5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9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8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8年9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楼**村楼**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登贵,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李登贵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1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同案人魏某某(另案处理)经策划,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各占股20%、同案人魏某某占股40%,先后在福清市**镇**村*号、福清市**村**号开庄设赌,召集赌徒以“拨九点”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两次累计抽头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500元。期间,赌场雇请被告人陈某丙负责接送赌徒、望风、购买赌具和赌场日常用品等,雇请被告人李登贵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接送赌徒,被告人陈某丙、李登贵各挣得人民币500元。

2019年10月11日18时许,福清市公安局在福清市**镇**村**号民房内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李登贵、王某某、陈某丙及参赌人员翁某甲、、杜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杜某乙、黄某某、翁某乙、翁某丙等14人,扣押赌资人民币25770元及赌具扑克牌3副。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乙在福清市**镇**路**KTV内被抓获。上列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甲、杜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杜某乙、黄某某、翁某乙、翁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王某某、李登贵、陈某丙的供述;

4.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李登贵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登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丙、李登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李登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李登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登贵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堂春

检察官助理:刘晨雨

                                     2020年2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李登贵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楼**村楼**号**单元,联系方式:1327601****;被告人陈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98062****;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96097****;

2.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3.卷宗7册共计8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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