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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5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镇**村**号。2017年10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苏某某、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苏某某、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乙、苏某某、陈某丙、曹某某、陈某甲商议,每人各陆续出资3万元,共计出资15万元作为赌本,以赌“铜宝”的形式开设赌场做庄供他人参赌。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乙、苏某某、陈某丙、曹某某、陈某甲先后在漳平市**镇**村**村的山头上组织曾某某、刘某某、林某某、钟某乙、钟某甲、胡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赌博。现场由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负责摇“铜宝”,被告人苏某某负责吃赔,被告人曹某某负责联系、接送赌客及望风等。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乙、苏某某主动向漳平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丙、曹某某、陈某甲主动向漳平市公安局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表、漳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陈某丙、曹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苏某某、陈某丙、曹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苏某某、曹某某、陈某甲等人利用“铜宝”开设赌场供他人参赌,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苏某某、陈某丙、曹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苏某某、曹某某、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7)闽088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即“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中的缓刑部分,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水金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住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丙现住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苏某某现住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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