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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5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5222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家住广东省揭西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7月0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5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家住广东省揭西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7月0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5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家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7月0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5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家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7月0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522220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家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7月0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曾某某、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约着准备偷渡至缅甸找工作,被告人邹某某、曾某某也约着要偷渡去缅甸找工作,后面四人在他人(具体情况不详)的安排下相遇于广州白云机场并一起乘飞机到昆明,在昆明机场又在安排下与同要去偷渡缅甸的被告人高某某相遇,五人就一同准备去缅甸并一起乘车到镇康县**伞镇。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曾某某、高某某在南伞镇的康发宾馆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石某某9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曾某某、高某某轨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曾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曾某某、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曾某某、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曾某某、高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曾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仕芳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邹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8页,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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