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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3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16日至10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3日至9月17日、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以牟利为目的,由被告人陈某甲向彩民收取六合彩赌注,后上报投注给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答应以被告人陈某甲押中金额的一倍作为被告人陈某甲的抽成。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秀屿区**镇**村****村处通过手机微信及当面收取的方式开始收取陈某丁、林某某、郭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押注金额共人民币18016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将所收取的六合彩押注分成三部分,其中押给被告人陈某乙的六合彩赌注共人民币190235元、押给被告人陈某丙的六合彩赌注共人民币126666元,另外一部分押给同案人陈某戊(另案处理)的六合彩赌注共人民币87505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4月26日在秀屿区**镇**村**号房屋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丙于2019年6月19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6月5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丁、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瑞萍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0594****、1589207****、1339594****);

2、移送卷宗三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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