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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3人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2198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区**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菲律宾经人介绍认识雷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其在为赌博公司提供“代付”业务。2020年,被告人黄某某在雷某某的请求下,介绍常某某(另案处理)为雷某某服务的“**”赌博平台流转开展“代付”赌资业务,从中获取利益。现查明,黄某某从常某某的“代付”业务中获利15000元。

2019年3、4月,被告人陈某甲受郑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和安排,利用自己银行卡帮助赌博公司进行赌博资金的转移,将卡内资金取现后交予被告人陈某乙,再由被告人陈某乙汇总郑某乙、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同样交来的钱后,一起交给陈志星(另案处理)。陈某甲每流转100万获取500元的好处费,共计流转约1.5亿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每月获取陈某丙给予的3000元固定利益。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被挡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明知是赌博资金而帮助转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介绍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三人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次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均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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