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市永登县**镇**街**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市永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市永登县**镇**街**号。2019年10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6月2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永登县公安局解回重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害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凌晨0时许,龙某某、董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酒后路过永登县城关镇祁连路“印”酒吧门前时无故谩骂,“印”酒吧老板赵某某出门查看,双方发生争执,龙某某勒住赵某某的脖子,赵某某挣脱后返回酒吧持水壶出门将龙某某头部打伤,龙某某与董某某离开现场。后龙某某持菜刀,董某某持木棒,与王某某、陈某乙、陈某甲一同进入酒吧,王某某先将吧台上的物品毁坏,赵某某向王某某等人泼水,龙某某持菜刀,董某某持棍棒、破碎啤酒瓶伙同王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将赵某某打伤。2017年11月2日经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永)公(司)鉴(临)字【2017】58号鉴定意见,赵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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