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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8********,汉族,小学文化系习某某**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号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习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习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习某某**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习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习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习某某**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习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2月27日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习某某**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3月10日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与****村村民陈某丁、万某某、袁某某成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人陈某甲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系各出资100万元系该合作社实际股东。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与习某某**镇人民政府签订肉牛养殖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书,并在****村42户村民处征得土地12.15亩。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组土地修建养殖场。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在修建完养殖场大道后资金短缺,便邀约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丙各出资100万元入股**养殖农民合作社,四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每人占股25%,利益平分。四被告人在养殖场修建平场的过程中,挖出低热值煤(煤矸石或煤壁子)。经四被告人商量,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对场地内的低热值煤进行开采并销售,至案发时共获利773084.1元。2019年9月23日,经遵义市自然资源局鉴定,习某某******组被违法占用基本农田12.15亩,其中5.87亩被严重破坏,丧失种植条件。2019年9月,经贵州省地矿局一O二地质大队鉴定,结论为非法采矿所造成的采出及破坏总资源量为5229吨,采出及破坏的经济总价值为104.58万元;占用土地范围面积为6408平方米(合9.6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陈某戊、陈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民化镇群新村基本农田12.15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本院为维护环境资源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

检察官周婷

2020年6月11日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习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1209****;被告人陈某丙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0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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