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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4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店**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厝**号。

被告人陈某丙,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店**号。

被告人陈某丁,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墩**号。

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老年协会会长、副会长、会计、出纳等有关成员共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该村辖区内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他人,用于村民修建坟墓。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在2010年至2017年4月担任该协会会计期间,该协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金额达人民币721080元;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在2013年至2017年4月分别担任该协会会长、副会长、出纳期间,该协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金额为人民币579680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主动到长乐区公安局江田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收据、账簿、现场照片、任职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技术鉴定报告》;

5.辨认、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丁等人的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证人陈某己、陈某庚、陈某壬、陈某癸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共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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