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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非法侵入住宅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其家属陈某丁与被害人方某甲因感情纠纷而自杀为由,与众多亲属一起到仙游县**镇**村**号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共同居住的房屋门外要求被害人方某甲出来协商解决,但被害人方某甲一直没有出面协商解决。当日19时许,同案人陈某戊(已判决)强行踹开被害人一楼铁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及众多亲属随后蜂拥进入被害人一楼房内,肆意损毁屋内财物,将花圈、陈某丁遗照等物品随意摆放在被害人屋内,并在屋内设置灵堂焚烧纸钱。2017年5月29日,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害人屋内的花圈、陈某丁遗照等物品才搬离。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于2019年9月12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施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方某丙、方某乙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及同案人陈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莆田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勘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仙游县公安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未经被害人同意,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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