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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单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单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单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季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单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菏泽市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季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3月起,从微信号为“****”的上家购进“黄金玛卡”、“中医世家”、“睾丸酮”等男性壮阳及其他种类保健用品,在重庆市江北区自己租住的房子内,雇佣员工陈某乙、季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网上销售,然后按销售比例分成,累计销售数额达1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其销售性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安排其员工采用不如实填写发货人和发货地址的方式进行销售。经依法鉴定:“黄金玛卡”、“中医世家”“睾丸酮”中西地那非含量分别是19506.9mg/kg、69600mg/kg、74lOOmg/kg。

被告人陈某乙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3月份,明知陈某甲销售性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按照陈某甲的要求,在陈租住的房子内利用QQ号推广、微信(微信名:****,微信号:******)转账、快递发货销售“黄金玛卡”“睾丸酮”等男性壮阳及其他种类保健用品,发货时不如实填写发货人和发货地址。2019年9月,陈某乙通过微信方式(微信昵称“***”微信号:******)向山东单县的陈某丙(微信昵称“***”)销售黄金玛卡一盒,获利400元。

被告人季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9月份先是从陈某甲处进货销售性保健食品,后又通过陈某甲的介绍,从微信名“****”的上家购买性保健食品进行网上销售,为规避公安机关打击,其发货时不如实填写发货人、发货地址,经常变换发货地址,不如实备注发货物品名称。2019年3月,通过微信方式(微信号:******,微信昵称:****)向山东省滕州市的王某某(微信昵称:****,微信号:******)销售“黄金玛卡”一盒,获利650元;2019年6月,通过微信方式(微信昵称:****,微信号:******)向山东菏泽市牡丹区的刘某某(微信昵称:*** ,微信号:******)销售“睾丸酮”一盒,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等;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王某某、刘某某、欧某某的辩认笔录;7.鉴定意见:由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8、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帐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明知陈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帮助其销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芹

检察官助理徐志存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季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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