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养殖户,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因赌博于2014年8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2********,汉族,小学肄业,宁德市**鳌**村村委委员,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外号“细妹”),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苑**号**室,户籍在宁德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8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乙(别名连某戊),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丙(曾用名连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连某丙、连某乙、翁某某、林某甲、陈某丙、连某甲涉嫌赌博罪、被告人陈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至6月9日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翁某某、连某甲、陈某丙、林某甲、连某乙、连某丙等人陆续在开设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村**工程附近空坪的赌场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天九”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某丁在此期间为赌徒提供地点和赌桌,帮助聚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5日至19日(春节假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翁某某、连某甲、陈某丙、连某丙共同在上述赌场内以“天九”的形式合股聚众赌博,每场组织参赌人数二十余人;
2.同年4月5日至7日(清明假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翁某某、连某甲、陈某丙、林某甲、连某乙合股在上述赌场内以“天九”的形式聚众赌博,组织参赌人数二十余人;
3.同年6月7日至9日(端午假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翁某某、连某甲、陈某丙、林某甲、连某乙合股在上述赌场内以“天九”的形式聚众赌博,组织参赌人数二十余人。
同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在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村**海鲜楼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连某丙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小区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丁在其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村的住处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同月16日,被告人连某甲、林某甲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月20日,被告人连某乙、翁某某、陈某丙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年9月10日,被告人林某乙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被告人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连某丙、陈某戊、郑某某19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林某乙、翁某某、连某甲、陈某丙、林某甲、连某乙、连某丙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尿液提取记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林某乙、翁某某、连某甲、陈某丙、林某甲、连某乙、连某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组织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305559****;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361607****;被告人陈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345936****;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号**室,联系方式1395058****;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7759366592;被告人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571501****;被告人陈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875035****;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528065****;被告人连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50958****;被告人连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310596****。
2.卷宗捌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拾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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