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村**号,2016年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逮捕。
陈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镇**村委会**队 **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逮捕。
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2013年因抢夺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因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陈某乙、钟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旬,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商量一起贩卖毒品,由钟某某提供毒品,陈某甲负责找买家贩卖毒品。2019年底,陈某甲找到被告人陈某乙一起找买家贩卖毒品。
2019年12月3日,王某某(化名)通过网络和被告人陈某甲(QQ昵称:**)约定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4克毒品。当天22时许,陈某甲与陈某乙一起乘坐出租车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陈某乙在附近等待。陈某甲携带从钟某某处拿来的毒品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酒吧附近与王某某交易。交易完毕,民警将陈某甲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疑似冰毒四小包(经称量,共计重2.61克)。经过现场侦查,民警在抓获地点的附近抓获陈某乙,并现场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经称量,重0.34克)。经鉴定,交易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某乙处缴获的毒品检出N-异丙基苄胺成分。
陈某甲被民警抓获后,联系被告人钟某某以1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50克冰毒。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行支付定金2000元。2019年12月7日14时30分许,民警在陈某甲的协助下在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大桥附近抓获前来交易的钟某某,现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三包(经称量,共计重151.03克)、毒资16000元人民币现金、VIVO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外套一件;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化名)、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钟某某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陈某甲、陈某乙、钟某某均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陈某乙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陈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钟某某,是立功,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决被告人陈某乙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钟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二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手机三部、外套一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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