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业主,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址:天门市城市花园**号楼**室。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址:天门市**镇**村。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址:天门市**镇**村。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址:天门市**镇**村。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址:天门市**镇**村**组。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3月至11月间,在湖北省天门市**花园小区一民房内,先后雇佣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毛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四人根据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话术”,以能治疗男性阳萎、肾虚等方面疾病为噱头,通过微信联系患者,冒充老中医,骗取患者信任,进而推销“大清仁医黄精杞参片”、“鱼油软胶囊”等非药品。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共计骗取人民币8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乙销售额360927元,被告人高某某销售额为241814元,被告人李某某销售115101元,被告人毛某某销售额96318元。经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鱼油软胶囊系保健品,养生贴和大清仁医黄精杞参片不是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查获记录、户籍证明、工资明细等书证;被害人任某某、臧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身份,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陈某甲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乙、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明镜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四册。
3、笔记本四本、U盘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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