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镇**村**号,捕前住厦门市湖里区**街道**社**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市**镇**村,捕前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村,捕前住厦门市思明区**路**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等三人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害人孔某某在乌金山镇鸣谦村阳光住宿313房间内,接到一自称淘宝客服的电话,称孔某某淘宝购买的物品存在问题需要退货,孔某某按照其要求添加了对方QQ号用于退款,对方以被害人操作失误导致账户被冻结为由,依次要求孔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转账共计8091.93元,其中一笔500元转账至被告人陈某乙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341000*******)。
经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认识了朋友“晨”(身份未查明),“晨”称可以卖银行卡赚钱,收一张卡陈某甲可获利500元,需要办理银行卡,将办好的银行卡开通U盾、网银、绑定手机号、微信公众号,以保障银行卡的正常使用,所办银行卡将用于杀猪盘、网络赌博洗钱使用。陈某甲向其朋友被告人陈某乙、郭某某说明此事,并告知其所卖银行卡将用于杀猪盘、网络赌博洗钱使用,让二人向其提供银行卡,并承诺一张银行卡给其1000元。陈某乙分两次向陈某甲提供四张银行卡:第一次陈某乙向陈某甲提供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与农商银行卡,但对方并未使用;第二次陈某乙向陈某甲提供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41000********)与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782********);被告人郭某某向陈某甲提供了两张农业银行卡,陈某甲将所收银行卡全部交予“晨”,用于杀猪盘、网络赌博洗钱使用。其中:陈某乙尾号为7297的工商银行卡结算资金达24万余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被害人朱某某、吕某某、孔某某、常某某、景某某、陈某某共六名被害人共计25844元被诈骗款通过陈某乙尾号为7297的工商银行卡转移。陈某乙尾号为6878的农业银行卡结算资金达4万余元;郭某某的两张农业银行卡全部被冻结,结算资金达2万余元。
在提供银行卡的同时,“晨”、陈某甲、郭某某、陈某乙商量准备“黑吃黑”。2020年5月底,郭某某为陈某甲和“晨”提供的一张卡号为62284800782********的农业银行卡内显示余额22001.27元,郭某某、陈某甲和“晨”商量将此22001.27元扣下三人平分,最后商定郭某某分得7000元,陈某甲分得6500元,“晨”分得8500元,三人将赃款用于日常消费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郭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黑吃黑”为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郭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窦卫青
检察官助理: 张 婧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郭某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拾柒页,光盘拾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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