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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开发区**自然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句容**开发区**自然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句容**开发区**农贸市场地下停车场,由被告人陈某乙望风,被告人陈某甲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贾某某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21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美菊

检察官助理:冒李冀

2020 年 9 月 9 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1519****(陈某甲)、1395526*****(陈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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