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镇**路**号**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后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广东省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号,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因吸食毒品“冰毒”,自2016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被处以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张某甲被盗案)2018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童某某经密谋后,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苑**房,利用自制钥匙开锁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张某甲放在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约3500元及一枚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对金耳环。
2.(黎某某被盗案)2019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经密谋后,窜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汤盛大道新市场任德超市背后楼房**房,利用自制钥匙开锁并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黎某某放在房间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200元以及一枚戒指。经清远市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对上述被盗的一枚戒指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的一枚戒指价格为人民币1828元。
3.(刘某甲被盗案)2019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经密谋后,窜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广东农信社楼上**房,利用自制钥匙开锁并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刘某甲放在房间衣柜及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约3500元。
4.(欧某甲被盗案)2019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经密谋后,窜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广东农信社楼上**房,利用自制钥匙开锁并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欧某甲放在房子柜子内的现金人民币约8000元及两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吊坠项链。
5.(江某某被盗案)2019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经密谋后,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园**,利用自制钥匙开锁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江某某放在房间内的约人民币11900元以及1400元港币,三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四个金手镯、六个银手镯、二枚金戒指、一枚镶玉金戒指、二枚银戒指,四个金吊坠、五个手表、一双银筷子。经清远市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中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2只、铂金戒指2只、黄金吊坠1个、黄金挂坠1个合计价格为人民币23613元。破案后,被盗的两块手表(DW牌)已起获并发还事主。
6.(廖某某被盗案)2019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戊经密谋后,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号**,利用自制钥匙开锁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廖某某放在房间衣柜和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约300元及一条珍珠项链。
7.(欧某乙被盗案)2019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经密谋后,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号**栋**,利用自制钥匙开锁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欧某乙放在房间梳妆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约400元以及一块玉色吊坠。破案后该块玉色吊坠已起获并发还事主。
8.(李某某被盗案)2019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经密谋后,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居**栋**,利用自制钥匙开锁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房间衣柜抽屉内及梳妆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约25000元及一条金项链、一条银项链。经清远市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中的金项链1条价格为人民币2515元。
9.(林某某、刘某乙、张某乙被盗案)2013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戊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已(三人均因本案被判决)经密谋,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小市银泉北路**号**,利用自制钥匙开锁进行入户盗窃,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刘某乙、张某乙的两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及现金300元人民币。经鉴定,三台笔记本电脑共价值人民币3107.51元。
10.(陈某庚、吴某某被盗案)2013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戊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己(三人均因本案被判决)经密谋,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东道东岗一路**栋**房,利用自制钥匙开锁进行入户盗窃,盗走被害人陈某庚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约1700元人民币,金器约39克)。经鉴定,东芝笔记本电脑及金器共价值13313.65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涉案八起,涉案人民币现金53800元、港币现金1400元、可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7956元;陈某乙涉案七起,涉案人民币现金50300元、港币现金1400元、可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7956元;陈某丙涉案七起,涉案人民币现金53500元、港币现金1400元、可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7956元;陈某丁涉案五起,涉案人民币现金25000元、港币现金1400元、可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5441元;陈某戊涉案五起,涉案人民币现金14600元、港币现金1400元、可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0034.16元;童某某涉案一起,涉案人民币现金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壬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案数额巨大;陈某丁、陈某戊、童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奕健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童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随案物品中92件,详见移送物品清单,现暂时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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