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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2017年9月因吸毒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治安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8日。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陈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75********,汉族,中专,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街**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8日。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8日。

被告人陈某丁,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8日。

被告人陈某戊,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8日。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81********,汉族,中专,公(道)路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其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1999年因盗窃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8日。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叶某某,绰号“叶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8日,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己,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93********,汉族,中专,其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2015年因盗窃罪被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5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8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8日,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叶某某、陈某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甲陆续招录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叶某某、陈某己从事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乙出面租用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攀枝花村2组“江家湾”(瓜子坪小攀枝花)货场用于堆放盗窃的球团、生铁及货车停放,安排被告人陈某丙看守货场及组织人员装卸盗窃的货物,安排被告人陈某乙负责盗窃货物销售。运输车辆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分别是川******、渝******、川******、川******、川******、渝******、川******、鲁******。

1、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指使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叶某某、陈某己分别驾驶渝******、渝******、川******、川******、川******从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运输生铁,采用多装货少记量的方式盗窃生铁共计76.74吨。其中陈某戊驾驶的渝******盗窃生铁15.06吨,价格认定结论35451.24元,吴某某驾驶的川******盗窃生铁15.27吨,价格认定结论35945.58元,叶某某驾驶的川******盗窃生铁14.41吨,价格认定结论33685.74元,陈某丁驾驶的渝******盗窃生铁15余吨,价值35000余元,陈某己驾驶的川******盗窃生铁17余吨,价值40000余元。

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攀仁价认鉴(2019)第8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76.74吨生铁价格认定1806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查获的赃物、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2019年3月31日磅房过磅单、称重记录;交通车辆信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价格认定结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叶某某、陈某己的供述与辩解等。

2、盗窃攀枝花市**铸造有限公司球团事实:2018年底、2019年初陈某甲指使陈某丁、陈某戊、叶某某等分别多次驾驶车辆从攀枝花市**铸造有限公司运输球团,采用多装货少记量的方式盗窃球团藏匿于“江家湾”货场,由陈某丙负责看守货场及组织人员装卸盗窃的货物,陈某乙负责销售。陈某乙联系买家王某某以每吨400元价格销售钒钛球团143吨,非法获利5万余元。

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攀仁价认鉴(2019)第148号价格认定书认定143吨钒钛球团价格认定108680元。

3、2019年初,陈某甲指使驾驶员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叶某某、陈某己等人分别驾驶车辆多次从攀枝花市**铸造有限公司运输生铁,采用多装货少记量的方式盗窃生铁藏匿于“江家湾”货场,由陈某丙负责看守及组织人员装卸盗窃的货物,陈某乙负责销售。2019年2月陈某乙联系买家何顺介以每吨2300元价格销售277吨,非法获利60余万元。

4、2019年2、3月陈某甲指使驾驶员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叶某某、陈某己等人分别驾驶车辆多次从攀枝花市**铸造有限公司运输生铁,采用多装货少记量的方式盗窃生铁藏匿于“江家湾”货场,由陈某丙负责看守及组织人员装卸盗窃的货物,陈某乙负责销售。2019年3月陈某乙联系买家何顺介以每吨2380元价格销售150余吨,陈某甲组织车辆分别由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叶某某、陈某己等人驾驶运到都江堰,非法获利37万余元。

5、2019年3月陈某甲指使驾驶员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叶某某、陈某己等人分别驾驶车辆从攀枝花市恒豪铸造有限公司运输生铁,采用多装货少记量的方式盗窃生铁藏匿密地桥北中石化加油站旁曹武明货场和“江家湾”货场,由陈某丙负责看守及组织人员装卸盗窃的货物,陈某乙负责销售。2019年3月陈某乙联系买家何顺介以每吨2300元价格销售130余吨,非法获利30万余元。

以上3、4、5笔被盗生铁共计568.22吨,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攀仁价认鉴(2020)第1号价格认定书认定568.22吨生铁价格认定14830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笔录、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攀枝花市**铸造有限公司磅房过磅单、称重记录;交通车辆信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价格认定结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叶某某、陈某己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指挥人员将攀枝花市**铸造有限公司生铁、球团实施盗窃并销赃获利,其中盗窃生铁644.96吨,价格认定1663700元,盗窃球团143吨,价格认定108680元,共计1772380元,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明知陈某甲等人的行为系盗窃,仍按照陈某甲的安排联系买家销售赃物非法获利,应认定为共犯,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明知陈某甲等人的行为系盗窃,仍按照陈某甲的安排看守、装卸赃物,应认定为共犯,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叶某某、陈某己明知陈某甲等人的行为系盗窃,仍为其驾驶车辆实施盗窃,应认定为共犯,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兵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陈某己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扣押车辆五辆、被告人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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