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江市**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纠合被告人陈某乙经合谋后,到本市白云区**路**号**酒店楼顶,盗得广东**电讯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的通讯基站中的TDD多通道远端射频单元3件,销赃后所得赃款共同分用。经鉴定:TDD多通道远端射频单元3件共价值人民币96490元。
同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经合谋后伙同黄某某(另作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白云区**镇**路**号**商务酒店楼顶,盗得广州**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的通讯基站中的TDD多通道远端射频单元3件,销赃后所得赃款共同分用。经鉴定:TDD多通道远端射频单元3件共价值人民币95441元。
同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经合谋后,到本市白云区**街**号楼顶,盗得广东**电讯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的通讯基站中的TDD多通道远端射频单元3件,销赃后所得赃款共同分用。经鉴定:TDD多通道远端射频单元3件共价值人民币95441元。
同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黄锦标、林某某到本市白云区**街**大厦楼顶,盗得广州**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的通讯基站中的TDD多通道远端射频单元3件,销赃后所得赃款共同分用。经鉴定:TDD多通道远端射频单元3件共价值人民币95441元。
同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经合谋后伙同黄某某,到本市白云区**路**商务中心**号楼顶,盗得广东**电讯有限公司架设在该处的通讯基站中的TDD多通道远端射频单元3件,销赃后所得赃款共同分用。经鉴定:TDD多通道远端射频单元3件共价值人民币954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白某某、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理人李某甲、陈某丙、李某乙、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的供述;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陈某甲、胡某某实施盗窃四次,数额巨大,陈某乙实施盗窃一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陈某乙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浩添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九册及光碟十五张。
3、《具结书》三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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