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蠡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蠡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蠡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8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址: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9日到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陈某丁有权委托辩护人。受理当天均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中午12时许,在蠡县**镇**村**饭店门口,陈某已、陈某乙与陈某丁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丙对陈某丁进行殴打,随后陈某丁开自己的**牌轿车在高蠡公路处将陈某己撞伤,并沿着高蠡公路继续向南行驶,陈某丙、陈某戊、陈某甲、陈某己、陈某乙将陈某丁拦下,并把陈某丁驾驶的车辆砸坏,对陈某丁进行殴打。蠡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陈某己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砸车辆损失价格为3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故意伤害陈某丁身体,致陈某丁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丁故意伤害陈某己身体,致陈某己轻伤二级,四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龙
2019年4月8日
附:
1.四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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