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平阳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平阳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9月25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22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07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平阳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吴某甲、郑某某、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吴某甲、郑某某、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林某某、陈某乙、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闲聊”手机APP中创建“木儿茶苑⑤对杀群”赌博群,利用“温州茶苑”APP内“打麻将”会消耗“房卡”的特性,召集人员入群并组织群内成员在“温州茶苑”APP上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向群内成员倒卖“房卡”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利。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手机APP中创建“两毛缺一色 邀请码498653”赌博群,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召集人员入群并组织群内成员在“温州茶苑”APP上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向群内成员倒卖“房卡”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利。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担任“两毛缺一色 邀请码498653”赌博群管理员,通过上述相同方式获利。
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仍向被告人陈某甲提供“房卡”,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被告人余某甲明知被告人陈某丙开设赌场,仍向被告人陈某丙提供“房卡”,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期间,上述两个赌博群非法获利人民币112985.2元;被告人陈某乙、林某某参与期间,上述两个赌博群非法获利人民币72815.2元;被告人陈某丙、吴某甲参与期间,“木儿茶苑⑤对杀群”赌博群非法获利人民币14073.12元以上。被告人郑某某参与期间,上述两个赌博群非法获利人民币112985.2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280元;被告人余某甲参与期间,“木儿茶苑⑤对杀群”赌博群非法获利人民币14073.12元以上,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6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12日在平阳县**镇**村**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丙于2019年3月12日在平阳县**镇**路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余某甲于2019年3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告人陈某丙的劝说下于2019年3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乙在被告人林某某的劝说下于2019年4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4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广星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6753.68元,被告人陈某乙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140元,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陈某丙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450元,被告人吴某甲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0921.52元,被告人余某甲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1部、IPHONE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房卡”购买记录截图、执法暂扣票据;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吴某甲、郑某某、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吴某甲、郑某某、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吴某甲、郑某某、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郑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林某某、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陈某丙规劝同案人员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惺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吴某甲、郑某某、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随案移送OPPO手机1部、IPHONE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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