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699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9年2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黄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始,被告人蔡某甲从上家处获得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并接受郭某某(另案起诉)等人投注,另外从其账号开设下级账号给“陈某丙”、“陈某丁”,截至2018年11月27日,仅下家郭某某、“陈某丙”与被告人蔡某甲的交收款共人民币4789860元。

2017年8月始,被告人黄某某获得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并开设会员账户给“陈某戊”、“陈某己”(另处理),截至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戊”、“陈某己”共交收人民币3201866元。

2018年5月始,被告人李某甲从“陈某庚”(另处理)、戴某某(另案起诉)处获得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并开设会员账号给下家“肥秋”等人。仅2018年11月,其代理账号投注额共人民币1169094.3元。

2018年2月始,被告人陈某甲从“陈某庚”处获得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并接受梁某某(另处理)等多人投注,另外从其账号开设下级账号给“李某乙”(另处理)等多人。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与下家共交收人民币1328054.93元。

2018年6月始,被告人陈某乙从蔡某乙(另案起诉)处获得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并开设下级账号给胡某某(另处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乙与胡某某交收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黄某某、李某甲、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五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五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黄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黄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乙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黄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