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街**号。2007年12月,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5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磐安县**乡**村**号。2002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
、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在磐安县**街道**路**号、**大酒店2楼等地,挂牌“**甲投资公司”、“**乙投资公司”,经营高利放贷业务,并雇佣陈某乙、郑某甲等人,通过殴打、堵门和滋扰、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为其讨要债务,形成恶势力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来到被害人徐某甲住处讨要债务,期间因言语不和,陈某甲用脚踢了徐某甲。
2、2015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安排手下人员到被害人刘某某处讨要债务,并以言语相威胁。同年7月的一天,陈某甲将刘某某叫至原磐安县江滨大酒店二楼,对其实施殴打,后刘某某归还15万元钱。
3、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陈某丁等人来到浙江省磐安县**实业有限公司向徐某乙讨要债务,并将自己的两辆车子停在公司门口阻拦车辆进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石某某出来劝阻后,被陈某丁暴力拉拽头发。报警后,经磐安县公安局安文派出所调解,徐某乙还清债务。
4、2016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为使贝某某还债,安排被告人郑某甲和潘某某拉来成捆的椅子,后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将椅子堆放到**售楼部内,影响售楼部正常营业。报警后,经磐安县公安局安文派出所处理,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陈某甲将椅子搬离**售楼部。
5、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安排被告人陈某乙、郑某甲等人到被害人吕某某所在的工作单位东阳市**镇镇政府向其讨要债务,给被害人吕某某的声誉、工作造成影响。
6、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安排被告人陈某乙、郑某甲等人到吕某某岳父被害人付某某家中讨要债务,并在其家中及门口长时间坐等,进行滋扰。
7、2017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和楼某某到被害人曹某某处要债,陈某甲从背后用手拍打曹某某的背部和后脑勺处,后曹某某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借故生非,采用殴打、堵门和滋扰、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永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郑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366582****、138679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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