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1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2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6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1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26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5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14时许,在太和县**镇“**饭店”门前,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郭u 随意对邱某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被害人邱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郭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自宏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分别住太和县**镇**村委**号**户;太和县**镇**村委**号**户;太和县**镇**村委**号;太和县**镇**村委**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