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住该处。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住该处。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住该村,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住该村。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住该村, 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住该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刘某甲、陈某丁、陈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家和被害人陈某己家因土地纠纷长期存在矛盾。因陈某甲的母亲许某甲和陈某庚于2019年2月6日(大年初二)发生争执一事, 2019年2月7日18时许(大年初三),陈某甲、陈某乙、陈某辛、陈某丁、陈某戊、刘某甲等人持刀具、铁棍、扁担等器械和许某甲、陈某壬等人共同到陈某庚家理论,到达陈某庚家门前处时,陈某庚家中的陈某癸、陈某己、陈某1、陈某庚等人看到后遂也持刀具、锄头等器械冲出家门外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进行对抗,殴斗,在双方进行殴斗的过程中,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损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己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陈某1、许某乙、陈某癸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陈某壬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4.电子证据:现场视频光盘一张等;
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庚、吴某某、殷某某、陈某2、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己、陈某癸、陈某1、许某乙等人的陈述;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刘某甲等人共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刘某甲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等人在共同犯罪行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伊凡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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