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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栋1202房。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陈某甲开始租赁位于本市荔湾区**街**号**楼、**村**号一楼等地用于销售、仓储假冒GUCCI、LOUIS VUITTON等注册商标的衣服,并陆续雇用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等人负责对侵权产品的拣货、包装、送货及派货等工作。

2020年7月13日14时许,民警在本市荔湾区**村**号**楼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并在上址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T恤和长裤共1967件、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T恤432件、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T恤和卫衣和毛衣共1454件、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T恤158件、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T恤193件、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T恤377件、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T恤366件。后民警又在本市荔湾区**街**号**楼缴获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外套上衣和T恤及长裤共1640件、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T恤和外套上衣共4800件、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T恤520件、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T恤205件、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T恤875件、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T恤920件、假冒GIVENCHY注册商标的T恤800件及送货单3张。

经被侵权注册商标的公司鉴定,上述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14707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统计,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8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照片等物证;

2.送货单、扣押清单、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陈某女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凡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5张。

3.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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